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引起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引起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引起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张女士与白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张女士所有,离婚后又书面承诺北京市大兴区的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归张女士所有。但涉案房产下来后,白先生却不配合办理收房手续,涉案的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导致张女士无法行使权利,遂委托本所代理本案诉讼。
 

【代理意见】(一)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诉讼因被告不履行其与原告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二)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起草的离婚协议明确“全部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被告再次做出书面承诺明确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利,该承诺内容实际上是对离婚协议内容的再一次明确,对离婚协议内容具有补强作用。而不是被告离婚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赠与的行为。离婚协议符合公平原则,不具备无效或撤销的条件。另外,被告垫付购房贷款的行为,属于其后的债权问题,不影响原告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贷款问题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三)被告应配合办理涉案房屋入住登记、车辆过户手续。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并没有提起撤销或无效的诉讼,现已超过诉讼时效。正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内容来履行,而涉案房屋又没有房产证,所以原告才要求对涉案房屋先享有使用权。

【判决结果】张女士对北京市大兴区XXX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白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女士办理该房屋入住手续。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案由是用益物权纠纷还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张女士是否有权享有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权。

关于焦点一:所有权确认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纠纷。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因被告不履行其与原告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该种情形,本质上可归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应属于物权纠纷之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经过大兴区法院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经过一审、二审裁定驳回,又经海淀区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立案,从开始法官认为该案不应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到法院全部认可代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焦点二: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全部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被告再次做出书面承诺予以确认。但由于房屋产权证未办理的原因,被告辩称协议约定不明,且不承认后续书面承诺效力。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虽未明确约定对房屋归属及居住问题明确写明,但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张女士自然享有该房屋一半产权及相应支配权利,白先生自愿将另一半产权及相应权利转让给张女士,即张女士事实上拥有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利;被告作出的书面承诺是对离婚协议内容的确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结语和律师建议】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白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过两次不同案由的诉讼,通过对赠与行为和书面确认行为,以及在房屋的使用权与贷款问题上的的详尽分析,最终以胜诉结案,使原告的合法居住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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